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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2008-12-27 15:28:56
綜合醫院建筑設計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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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互聯網 責任編輯:dj.hui 閱讀次數:312 |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使綜合醫院建筑設計符合安全、衛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建筑設計,其它專科醫院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為“綜合醫院”: 一、設置包括大內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設置門診和服務24小時的急診; 三、設置正規病床。 第1.0.4條 醫院規模、標準的確定,醫技科室和?撇》康脑O置,應按照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執行。 第1.0.5條 兼供殘疾人使用的綜合醫院設計,應符合有關專業規范的規定。 第1.0.6條 綜合醫院的建筑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民用建筑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范和規定。
第二章 基地和總平面
2.1基地 第2.1.1條 綜合醫院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鎮規劃和醫療衛生網點的布局要求。 第2.1.2條 基地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臨兩條城市道路; 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礎設施; 三、環境安靜,遠離污染源; 四、地形力求規整; 五、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區;并遠離高壓線路及其設施; 六、不應鄰近少年兒童活動密集場所。
2.2總平面
第2.2.1條 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區合理,潔污路線清楚,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二、建筑布局緊湊,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應保證住院部、手術部、功能檢查室、內窺鏡室、獻血室、教學科研用房等處的環境安靜; 四、病房樓應獲得最佳朝向; 五、應留有發展或改、擴建余地; 六、應有完整的綠化規劃; 七、對廢棄物的處理,應作出妥善的安排,并應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法令、法規的規定。 第2.2.2條 醫院出入口不應少于二處,人員出入口不應兼作尸體和廢棄物出口。 第2.2.3條 在門診部、急診部入口附近應設車輛停放場地。 第2.2.4條 太平間、病理解剖室、焚毀爐應設于醫院隱蔽處,并應與主體建筑有適當隔離。尸體運送路線應避免與出入院路線交叉。 第2.2.5條 環境設計 一、應充分利用地形、防護間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綠化,并應有供病人康復活動的專用綠地。 二、應對綠化、裝飾、建筑內外空間和色彩等作綜合性處理; 三、在兒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兒童生理和心理特點的環境設計。 第2.2.6條 病房的前后間距應滿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條 職工住宅不得建在醫院基地內;如用地毗連時,必須分隔,另設出入口。
第三章 建筑設計
3.1一般規定
第3.1.1條 主體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結構形式,應為今后發展、改造和靈活分隔創造條件。 第3.1.2條 建筑物出入口 一、門診、急診,住院應分別設置出入口。 二、在門診、急診和住院主要入口處,必須有機動車?康钠脚_及雨棚。如設坡道時,坡度不得大于1/10。 第3.1.3條 醫院的分區和醫療用房應設置明顯的導向圖標。 第3.1.4條 電梯 一、四層及四層以上的門診樓或病房樓應設電梯,且不得少于二臺;當病房樓高度超過24m時,應設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電梯和污物梯,應采用“病床梯”。 三、電梯井道不得與主要用房貼鄰。 第3.1.5條 樓梯 一、樓梯的位置,應同時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區的要求。 二、主樓梯寬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寬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應大于0.16m. 三、主樓梯和疏散樓梯的平臺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條 三層及三層以下無電梯的病房樓以及觀察室與搶救室不在同一層又無電梯的急診部,均應設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應有防滑措施。 第3.1.7條 通行推床的室內走道,凈寬不應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須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第3.1.8條 半數以上的病房,應獲得良好日照。 第3.1.9條 門診、急診和病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采光。 第3.1.10條 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積與該用房地板面積之比,不宜小于表3.1.10的規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 表3.1.10 名 稱比 值 診查室、病人活動室、檢驗室、醫生辦公室1/6 候診室、病房、配餐室、醫護人員休息室1/7 更衣室、浴室、廁所1/8
第3.1.11條 室內凈高在自然通風條件下,不應低于下列規定: 一、診查室2.60m,病房2.80m; 二、醫技科室根據需要而定。 第3.1.12條 護理單元的備餐室、浴廁、盥洗室等輔助用房的位置,應力求減少噪聲對病房的影響。 第3.1.13條 室內裝修和一般防護要求 一、一般醫療用房的地面、墻裙、墻面、頂棚,應便于清掃、沖洗,其陰陽角宜做成圓角。 二、手術室、無菌室、灼傷病房等潔凈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內裝修應滿足易清潔、耐腐蝕的要求;放射科,腦電圖等用房的地面應防潮、絕緣。 三、生化檢驗室和中心實驗室的部分化驗臺臺面,通風柜臺面,采血與血庫的灌液室和洗滌室的操作臺臺面,病理科的染色臺臺面,均應采用耐腐蝕、易沖洗、耐燃燒的面層;相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亦應采用耐腐蝕材料。 四、藥劑科的配方室、貯藥室、中心藥房、藥庫,均應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間、病理解剖室,均應采取防蚊、防蠅、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動物侵入的措施。 第3.1.14條 廁所 一、病人使用的廁所隔間的平面尺寸,不應小于1.10m×1.40m,門朝外開,門閂應能里外開啟。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臥式”,大便器旁應裝置“助立拉手”。 三、廁所應設前室,并應設非手動開關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廁所,宜用連廊與門診、病房樓相接。
第三章 建筑設計
3.2門診用房 第3.2.1條 門診部的出入口或門廳,應處理好掛號問訊、預檢分診、記帳收費、取藥等相互關系,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第3.2.2條 候診處 一、門診應分科候診,門診量小的可合科候診。 二、利用走道單側候診者,走道凈寬不應小于2.10m,兩側候診者,凈寬不應小于2.70m。
第3.2.3條 診查室的開間凈尺寸不應小于2.40m,進深凈尺寸不應小于3.60m。
第3.2.4條 婦、產科和計劃生育 二、婦科和產科的檢查室和廁所,應分別設置。 三、計劃生育可與產科合用檢查室,并應增設手術室和休息室。各室應有阻隔外界視線的措施。
第3.2.5條 兒科 一、應自成一區,宜設在首層出入方便之處,并應設單獨出入口。 二、入口應設預檢處、并宜設掛號處和配藥處。 三、候診處面積每病兒不宜小于1.50㎡。 四、應設置僅供一病兒使用的隔離診查室,并宜有單獨對外出口。 五、應分設一般廁所和隔離廁所。
第3.2.6條 腸道科應自成一區,應設單獨出入口、觀察室、小化驗室和廁所。宜設專用掛號、收費、取藥處和醫護人員更衣換鞋處。 第3.2.7條 處科換藥室宜分無菌室和一般換藥室。 第3.2.8條 門診手術用房由手術室、準備室和更衣室組成;手術室平面尺寸不應小于3.30m×4.80m。 第3.2.9條 廁所按日門診量計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為6∶4,男廁每120人設大便器1個,小便器2個;女廁每75人設大便器1個。設置要求見第3.1.14條。
第三章 建筑設計
3.3急診用房 第3.3.1條 急診部應設在門診部之近旁,并應有直通醫院內部的聯系通路。 第3.3.2條 用房組成 一、必須配備的用房:搶救室、診查室、治療室、觀察室;護士室、值班更衣室;污洗室、雜物貯藏室。 二、可單獨設置或利用門診部、醫技科室的用房及設施:掛號室、病歷室、藥房、收費處;常規檢驗室、X線診斷室、功能檢查室、手術;廁所。 第3.3.3條 門廳兼作分診時,其面積不宜小于24㎡。 第3.3.4條 搶救室宜直通門廳,面積不應小于24㎡;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10m。 第3.3.5條 觀察室 一、宜設搶救監護室。 二、平行排列的觀察床凈距不應小于1.20m,有吊簾分隔者不應小于1.40m,床沿與墻面凈距不應小于1m。
3.4住院用房
第3.4.1條 出入院 一、住院部應設出入院處,并宜設置衛生處理等設施。 二、衛生處理包括接診處、理發室、浴室、潔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關系應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應設大便器、洗臉盆、淋浴器、浴盆各1個;浴盆僅應一端靠墻。 四、傳染病科和病床較多的兒科,宜設置專用衛生處理設施,其設施同前款。傳染病科不得設浴盆。 五、應設探望病人管理處;宜設小賣部。 第3.4.2條 護理單元的規模 一、一般為30~50床。?撇》炕蛞蚪虒W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二、一個護理單元宜為同一病科;性質相近的,病床數較少的可合并為一個護理單元。 三、傳染病科應單獨設置護理單元。 第3.4.3條 護理單元用房的配備 一、必須配備的: 病房、重病房;病人廁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庫房、污洗室;護士室、醫生辦公室、治療室、男女更衣值班室、醫護人員廁所。 二、根據需要配備的:重點護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動室;主任醫生辦公室、換藥室、處置室;勤雜人員更衣休息室;教學醫院的示教室、小化驗室。 第3.4.4條 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應平行于采光窗墻面。單排一般不超過3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4床;雙排一般不超過6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8床。 二、平行二床的凈距不應小于0.80m,靠墻病床床沿同墻面的凈距不應小于0.60m。 三、單排病床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10m雙排病床(床端)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40m。 四、病房門應直接開向走道,不應通過其它用房進入病房。 五、重點護理病房宜靠近護士室,不宜超過4床;重病房宜近護士室,不得超過2床。 六、病房門凈寬不得小于1.10m,門扇應設觀察窗。 第3.4.5條 護士室宜以開敞空間與護理單元走道連通,到最遠病房門口不應超過30m,并宜與治療室以門相連。 第3.4.6條 配餐室應近餐車入口處,并宜有燒開水和熱飯菜的設施。 第3.4.7條 護理單元的盥洗室和浴廁 一、設置集中使用廁所的護理單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為6∶4,男廁每16床設1個大便器和1個小便器;女廁每12床設1個大便器。 二、醫護人員廁所應單獨設置。 三、設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護理單元,每12~15床各設1個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護理單元均不應少于2個。盥洗室和淋浴室應設前室。 四、附設于病房中的浴廁面積和衛生潔具的數量,根據使用要求確定。并宜有緊急呼叫設施。 第3.4.8條 污洗室應近污物出口處,并應有倒便設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滌消毒設施。 第3.4.9條 病房樓不宜設置垃圾管道;護理單元內不得設置垃圾管道。 第3.4.10條 監護病房 一、監護病房可分別設在護理單元內,亦可若干護理單元集中建立監護中心。 二、監護控制室的位置應便于觀察病人。 三、監護病床的床間凈距不應小于1m。 第3.4.11條 兒科病房 一、宜設在四層或四層以下。 二、應設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設施。宜設監護病房、新生兒病房,兒童活動室、母親陪住室。 三、應設隔離病房和專用廁所,每病房不得多于2床。 四、病房的分隔墻應采用玻璃隔斷。 五、兒童用房的窗和散熱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 六、浴廁設施應適合兒童使用。 第3.4.12條 婦、產科病房 一、婦、產二科合為一個單元時,婦科的病房、治療室、浴廁應與產科的產休室、產前檢查室、浴廁分別設置。 二、產房應自成一區,入口處應設衛生通過室和浴廁。 三、待產室應鄰近產房,宜設專用廁所。 四、應設隔離待產室和隔離產房,如條件限制,兩者可兼用。應設產期監護室。 五、一般產房平面凈尺寸宜為4.20m×5.10m,剖腹產產房宜為5.40m×5.10m。兩者的室內裝修和設施均應與“無菌手術室”相同,但無觀片燈裝置。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須使醫護人員在洗手時能觀察臨產產婦的動態。 第3.4.13條 產科的嬰兒室 一、應近產房區和產休室。 二、嬰兒室宜朝南,應設觀察窗,并應有防鼠、防蚊蠅等措施。 三、洗嬰池應貼鄰嬰兒室,水嘴離地面高度為1.20m并應有防止蒸氣竄入嬰兒室的措施。 四、宜設隔離嬰兒室和隔離洗嬰設施。 五、配乳室與奶具消毒室不得同護士室合用。 第3.4.14條 計劃生育休息室 一、可自成一個護理單元,亦可同產科合為一個單元。 二、手術用房由手術室、更衣室、準備室和無菌貯藏室(柜)組成。 三、手術室平面尺寸宜為3.30m×4.80m,采暖、空調、室內裝修和設施應與“無菌手術室”相同。 第3.4.15條 康復病房 一、可設于相關護理單元的盡端,或單獨建立護理單元。 二、每一個護理單元不宜大于30床,每間病房不宜多于3床,病房內宜設浴廁。 三、走道兩側墻面宜裝扶墻拉手。 第3.4.16條 腫瘤病房宜設于相關護理單元的盡端,或單獨建立護理單元;每間病房不宜多于3床,并宜設少量單人病房。 第3.4.17條 灼傷病房 一、應設在環境良好,空氣清潔之處。 二、可設于外科護理單元的盡端,自成一區,或單獨建立一個單元。 三、由處理室、搶救室、治療室、單人隔離病房、重點護理病房、康復病房、護士室、洗滌消毒室、消毒品貯藏室(柜)和器械室(柜)等組成。 四、入口處應設醫護人員衛生通過室,應有換鞋、更衣、廁所和淋浴設施;宜設風淋。 五、重點護理病房和康復病房每間不應多于3床,設專用廁所,并應有防止交叉感染措施。 六、應設觀察窗。 第3.4.18條 血液病房可設于內科護理單元內,亦可自成一區?筛鶕枰O置潔凈病房。潔凈病房應自成一區,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準備和康復病床、病人浴廁、凈化室、護士室、洗滌消毒處和消毒品貯藏柜等組成; 二、入口處應設醫護人員衛生通過室,應有換鞋、更衣、廁所和淋浴設施;宜設風淋。 三、病人浴廁應同時設有淋浴器和浴盆; 四、凈化室僅供一病人使用,應符合三級凈化標準,并在入口處設第二次換鞋、更衣處; 五、應設觀察窗。 第3.4.19條 血液透析室 一、可設于內科護理單元內,自成一區,平面應按清潔區、半清潔區、污染區順序布置,不得混淆。如條件限制,準備、洗手、化驗可合于一室,洗滌、污物可合于一室。 二、醫務人員入口應設于清潔區,并設衛生通過室;病人入口應設于污染區,并設換鞋、更衣處。 三、血液透析治療室的室內裝修和設施與“一般手術室”相同;治療床(椅)之間的凈距不得小于1.20m,通道凈距不得小于1.30m。 四、洗滌室的墻面、墻裙、洗滌池應耐酸堿。洗滌池宜設專用沖洗設施。 五、宜設隔離透析治療室和隔離洗滌池。
第三章 建筑設計
3.5傳染病用房 第3.5.1條 20床以下的一般傳染病房,宜設在病房樓的首層,并設專用出入口,但其上一層不得設置產科和兒科護理單元;20床以上,或兼收烈性傳染病者,必須單獨建造病房,并與周圍的建筑保持一定距離。 第3.5.2條 門診 一、宜設在單獨建造傳染病房的首層;設于門診部者應自成一區,并設單獨出入口。 二、幾個病種不得同時使用一間診室。 三、平面應嚴格按照使用流程和潔污分區布置,病人與醫護人員的通行路線以及診查室的門宜分別設置。 四、應設隔離觀察室;宜設專用化驗室和發藥處。 第3.5.3條 病房 一、平面應嚴格按照清潔區、半清潔區和污染區布置。 二、應設單獨出入口和入院處理處。 三、需分別隔離的病種,應設單獨通往室外的專用通道。 四、每間病房不得超過4床。兩床之間的凈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離房應設緩沖前室;盥洗、浴廁應附設于病房之內;并應有單獨對外出口。 六、每一病區都應設醫護人員的更衣室和浴廁,并應設家屬探視處。 第3.5.4條 消毒室 一、傳染病房應設消毒室。 二、消毒室面積不宜小于20㎡,分發潔物和收受污物的門應分別設置。 三、消毒室宜單獨設置工作人員淋浴設施。
第三章 建筑設計
3.6手術部 第3.6.1條 用房組成 一、必須配備的:一般手術室、無菌手術室、洗手室;護士室、換鞋處、男女更衣室、男女浴廁;消毒敷料和消毒器械貯藏室、清洗室、消毒室、污物室、庫房。 二、根據需要配備的:潔凈手術室、手術準備室、石膏室、冰凍切片室;術后蘇醒室或監護室;醫生休息室、麻醉師辦公室、男女值班室;敷料制作室、麻醉器械貯藏室;觀察、教學設施;家屬等候處。 第3.6.2條 設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一、手術室應鄰近外科護理單元,并應自成一區。 二、不宜設于首層;設于頂層者,對屋蓋的隔熱,保溫和防水必須采取嚴格措施。 三、平面布置應符合功能流程和潔污分區要求(潔污分區見附錄一)。 四、入口處應設衛生通過區;換鞋(處)應有防止潔污交叉的措施;宜有推床的潔污轉換措施。 五、通往外部的門應采用彈簧門或自動啟閉門。 第3.6.3條 手術室的間數及平面尺寸 一、按外科病床計算,每25~30床一間。 二、教學醫院和以外科為重點的醫院,每20~25床一間。 三、應根據分科需要,選用手術室平面尺寸;無體外循環裝備的手術部,不應設特大手術室;平面尺寸不應小于表3.6.3的規定。 手術室平面最小凈尺寸
手術室平面最小凈尺寸 表3.6.3 手術室平面凈尺寸(m) 特大手術室8.10×5.10 大手術室5.40×5.10 中手術室4.20×5.10 小手術室3.30×4.80
第3.6.4條 手術室的門窗 一、通向清潔走道的門凈寬,不應小于1.10m。 二、通向洗手室的門凈寬,不應大于0.80m;應設彈簧門。當洗手室和手術室不貼鄰時,則手術室通向清潔走道的門必須設彈簧門或自動啟閉門。 三、手術室可采用天然光源或人工照明。當采用天然光源時,窗洞口面積與地板面積之比不得大于1/7,并應采取有效遮光措施。 第3.6.5條 室內設施 一、面對主刀醫生的墻面應設嵌裝式觀片燈。 二、病人視線范圍內不應裝置時鐘。 三、無影燈裝置高度一般為3~3.20m。 四、宜設系統供氧和系統吸引裝置。 五、無影燈、懸掛式供氧和吸引設施,必須牢固安全。 六、手術室內不宜設地漏,否則應有防污染措施。 第3.6.6條 洗手室(處) 一、宜分散設置;潔凈手術室和無菌手術室的洗手設施,不得和一般手術室共用。 二、每間手術室不得少于2個洗手水嘴,并應采用非手動開關。
第三章 建筑設計
3.7放射科 第3.7.1條 X線診斷 一、X線診斷部分,由透視室、攝片室、暗室、觀片室、登記存片室等組成;透視、攝片室前宜設候診處。 二、攝片室應設控制室。 三、設有腸胃檢查室者,應設調鋇處和專用廁所。 四、懸掛式球管天軌的裝置,應力求保持水平。 五、暗室宜與攝片室貼鄰,并應有嚴密遮光措施;室內裝修和設施,均應采用深色面層。 六、一般診斷室門的凈寬,不應小于1.10M;CT診斷室的門,不應小于1.20m;控制室門凈寬宜為0.70m。 第3.7.2條 X線治療 一、治療室應自成一區。 二、室內允許噪聲不應超過50dB(A)。 三、鈷60、加速器治療室的出入口,應設“迷路”。 四、防護門和“迷路”的凈寬不應小于1.2m,轉彎處凈寬不應小于2.10m。 第3.7.3條 防護 對診斷室、治療室的墻身、樓地面、門窗、防護屏障、洞口、嵌入體和縫隙等所采用的材料厚度、構造均應按設備要求和防護專門規定有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三章 建筑設計
3.8核醫學科 第3.8.1條 設置位置和平面布置 一、宜單獨建造;如與其他部門合建時,應設于建筑物的頂層或首層,自成一區,并應有單獨出入口。 二、平面布置應按“三區制”(見附錄二)原則順序布置。 三、污染區應設于盡端,并應有貯運放射性物質及處理放射性廢棄物的設施。 四、污染區人員出入口處應設衛生通過室。 第3.8.2條 實驗室 一、分裝、標記和洗滌室,應相互貼鄰布置,并應聯系便捷。 二、計量室不應與高、中活性實驗室貼鄰。 三、高、中活性實驗室應設通風柜,通風柜的位置應有利于組織實驗室的氣流不受擴散污染。 四、通風柜排氣口應高出50m范圍內最高建筑物高度3~4m,并應設過濾裝置。 第3.8.3條 治療病房 一、應自成一區,每病室不得多于3床,平行兩床的凈距不應小于1.50m,病房內宜單設浴廁。 二、治療室應接近病室。醫生辦公室、護士室、備餐室宜設于病房入口前部。 第3.8.4條 防護 一、貯源、分裝、標記、高、中活性實驗室、洗滌室、注射室、γ照相機室和治療病房的防護,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二、實驗室的地面、墻面、頂棚和實驗臺的臺面、通風柜的內襯,均應采用易清潔、不吸附、無縫隙的材料。 三、γ照相機室應設專用候診處;其面積應使候診者相互間保持1m的距離。
第三章 建筑設計
3.9檢驗科 第3.9.1條 檢驗科 一、臨床檢驗室應設于近檢驗科入口處;為門診服務的臨床檢驗,應有標本采取室和等候處。 二、生化檢驗室應設通風柜、儀器室(柜)、藥口室(柜)、防振天平臺;并應有貯藏貴重藥物和劇毒藥品的設施。 三、細菌檢驗室應設于檢驗科的盡端。設無菌接種室時,應有前室;如設培養基室,操作臺應右側采光;接種室與細菌檢驗室、培養基室之間應設傳遞窗。 四、檢驗室應設洗滌設施,細菌檢驗應設專用洗滌設施;每一間檢驗室至少應裝有一個非手動開關的洗滌池。
第三章 建筑設計
3.10病理科 第3.10.1條 病理科由取材、制片、鏡檢、標本陳列、洗滌消毒,以及病理解剖等組成。 第3.10.2條 病理解剖室 一、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間合建,與停尸室宜有內門相通;并應設工作人員更衣及淋浴設施。 二、取材臺和解剖臺之一端均應安裝水池,另一端應有沖灑裝置;病理解臺,應在距水池0.70m處泄水口。 三、病理解剖臺兩側均可操作,教學醫院應有觀察設施。
第三章 建筑設計
3.11功能檢查室 第3.11.1條 功能檢查室 一、包括心電圖、超聲波、基礎代謝等,宜分別設于單間內,無干擾的檢查設施亦可置于一室。 二、檢查床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1.20m,并宜有隔斷設施。 三、肺功能檢查室應設洗滌池。 四、腦電圖檢查室宜采用屏蔽措施。
第3.12內窺(內腔)鏡室 第3.13理療科 第3.13.1條 理療科設計應按《療養院建筑設計規范》JGJ40-87有關規定設計。 第三章 建筑設計
3.14血庫 第3.14.1條 血庫 一、宜臨近手術部,并不得與產生放射線的用房貼鄰。 二、由貯血、配血、清洗、消毒等室組成;規模較大者貯血與配血室宜分室,與走道之間應設前室。設于檢驗科的血庫應有適當的衛生隔離。 三、有自采血的血庫,應增設獻血室、灌液室、血細胞分離室,以及獻血員休息室,并應自成一區。 第三章 建筑設計
3.15藥劑科 第3.15.1條 藥房設置 一、醫院規模較大者,門急診藥房與中心藥房宜分別設置;醫院規模較小者,可集中設一藥房。 二、藥庫和中藥煎藥處均應單獨設置。 第3.15.2條 門診、急診藥房 一、中、西藥房宜分開設置。 二兒科和各傳染病科門診宜設單獨發藥處。 三、服務窗口中距不應小于1.20m。 四、中藥貯藥室應通中藥配方室。 五、西藥調劑室可與西藥配方室合用,普通制劑室、分裝室應貼鄰調劑室。 六、無急診藥房應設急診專用發藥處。 第3.15.3條 藥庫 一、貴重藥、劇毒藥、限量藥,以及易燃、易爆藥物的貯藏處應有安全設施。 二、門的寬度應適應運輸車的出入和冰箱的搬運。 三、中藥加工整理處和曬藥場應近中藥庫。
第三章 建筑設計
3.16中心(消毒)供應室 第3.16.1條 中心供應室由收受、分類、清洗、敷料制作、消毒、貯存、分發和更衣室等組成;規模較小時收受與分類可合用一室,貯存與分發可合用一室。 第3.16.2條 平面布置 一、應符合工藝流程和潔污分區的要求。 二、敷料制作的粉塵不得影響其它用房。 三、消毒室應貼鄰貯存、分發室,并宜有傳遞窗相通。 四、清洗室應分別設置通用和專用洗滌池。
第三章 建筑設計
3.7輔助用房 第3.17.1條 營養廚房 一、應在入口處設置營養辦公室、配餐室和餐車停放室(處),并應有沖洗和消毒餐車的設施。 二、嚴禁設在有傳染病科的病房樓內。 三、獨立建造的營養廚房應有便捷的聯系廊;設在病房樓中的營養廚房應避免蒸氣、噪聲和氣味對病區的竄擾。 第3.17.2條 洗衣房 一、平面布置應符合收受、分類、浸泡消毒(傳染科應單獨設置)、洗衣、烘干、整補、熨燙、折疊、貯存、分發的工藝流程。 二、污衣入口和潔衣出口處應分別設置。 三、宜單獨設置更衣、休息和浴廁。 第3.17.3條 太平間 一、尸體停放數宜按總病床數的2%計算。 二、存尸應有冷藏設施。最高一層存尸抽屜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三、宜設遺體告別室。 四、室內應防鼠。 第3.17.4條 焚毀爐應有消煙除塵的措施。
第四章 防火與疏散 第4.0.1條 綜合醫院的防火設計除應遵守國家現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條 醫院建筑耐火等級一般不應低于二級,當為三級時,不應超過三層。 第4.0.3條 防火分區 一、醫院建筑的防火分區應結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區劃分。 二、防火分區的面積除按建筑耐火等級和建筑物高度確定外;病房部分每層防火分區內,尚應根據面積大小和疏散路線進行防火再分隔;同層有二個及二個以上護理單元時,通向公共走道的單元入口處,應設乙級防火門。 三、防火分區內的病房、產房、手術部、精密貴重醫療裝備用房等,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小時的非燃燒體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4.0.4條 樓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的樓梯。 二、病房樓的疏散樓梯間,不論層數多少,均應為封閉式樓梯間;高層病房樓應為防煙樓梯間。 第4.0.5條 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況下,每個護理單元應有二個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二、盡端式護理單元,或“自成一區”的治療用房,其最遠一個房間門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離和房間內最遠一點到房門的距離,如均未超過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第4.0.6條 醫療用房應設疏散指示圖標;疏散走道及樓梯間均應設事故照明。 第4.0.7條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體建筑的墻外;并應遠離熱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第五章 建筑設備
5.1一般規定 第5.1.1條 設備管線的總平面設計,應統一規劃,全面考慮,合理安排層次、走向、坡度等,并應力求適應維修和改、擴建的需要。
第5.1.2條 明設管道應排列整齊,并應根據不同用途以不同顏色分別標明。
5.2給水排水和污水消毒處理 第5.2.1條 醫院給水的水質,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85的規定。 第5.2.2條 生活用水量定額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生活用水量 表5.2.2 病人 病人設施標準最高用水量 (升/日)小時變化系數 每病床集中廁所、盥洗50~1002.50~2 集中浴室、廁所、盥洗100~2002.50~2 集中浴室、病房設廁所、盥洗200~2502.50~2 病房設浴室、廁所、盥洗250~4002 門急診病人廁所、洗手池15~252.50
第5.2.3條 下列用房的洗滌池,均應采用非手動開關。并應防止污水外濺: 一、診查室、診斷室、產房、手術室、檢驗科、醫生辦公室、護士室、治療室、配方室、無菌室; 二、其他有無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 第5.2.4條 中心供應室、中藥加工室、外科、口腔科的洗滌池和污洗池的排水管管徑不得小于75mm。 第5.2.5條 穿越各類無菌室的管道應護封,不得明設。 第5.2.6條 洗嬰池的熱水供應應有控溫、穩壓裝置。 第5.2.7條 X線片洗片池的漂洗池,應持續從池底進水,池面溢水。 第5.2.8條 熱水用水量定額應符合表5.2.8的規定。 熱水用水量 表5.2.8 病人 病人設施標準65℃用水量(升/日) 每病床集中廁所、盥洗30~60 集中浴室、廁所、盥洗60~120 集中浴室、病房設廁所、盥洗120~150 病房設浴室、廁所、盥洗150~200 門急診病人洗手池5~8
第5.2.9條 醫院污水必須按照《醫院污水排放標準》GBJ48-83的要求進行消毒處理。 第5.2.10條 核醫學科污水的排放應符合《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GB4792-84的要求。在地面上未經處理的污水管道,應有防漏和防護措施。器皿洗滌和病人生活污水,應經過衰變等處理。
5.3采暖和空調
第5.3.1條 針炙科診查室、產房區、嬰兒室、灼傷病房、血液病房、手術部、X線診斷室和治療室、功能檢查室、內窺鏡室等用房,均應采用“早期采暖”。 第5.3.2條 室內采暖計算溫度推薦值可參照表5.3.2的規定。 室內采暖計算溫度 表5.3.2 用 房 名 稱計算溫度℃ 診查室、病人活動室、醫生辦公室、護士室18~20 病房、病人廁所、治療室、放射科診斷室18~22 兒科病房、待產室20~22 病人浴室、盥洗室21~25 手術室、產房22~26
第5.3.3條 用散熱器采暖的,應采用熱水作為介質,不應采用蒸氣。散熱器應便于清掃。 第5.3.4條 手術室、術后監護室、產房、監護病房、灼傷病房、血液透析室,以及高精度醫療裝備用房等,宜采用空氣調節。 第5.3.5條 下列用房在采用空調時,應符合相關凈化要求: 一、搶救室、觀察室、病房、?撇》亢鸵话闶中g室的新風及回風,均應經初、中效過濾器處理; 二、血液病房、無菌手術室、無菌室和細菌培養室的新風及回風,均應經初效、中效過濾器處理; 三、潔凈手術室的新風及回風,應經初效、中效和高效過濾器處理,并宜在手術區內組成層流氣流; 四、灼傷病房、傳染病房應采用直流式空調系統,排風應經過濾器處理后再排入大氣。 第5.3.6條 灼傷病房、凈化室、手術室、無菌室應保護空氣正壓。 第5.3.7條 空調用房的夏季室內計算溫度宜采用25~27℃;其相對濕度為60%左右。 第5.3.8條 采用空調的手術室、產房工作區和灼傷病房的氣流速度宜為≤0.2m/s。 第5.3.9條 核醫學科的通風柜應采用機械排風,排風口的風速應保持1m/s左右。
5.4電氣 第5.4.1條 醫院供電宜采用二路電源,如受條件限制,下列用房應有自備電源供電。 急診部的所有用房;監護病房、產房、嬰兒室、血液病房的凈化室、血液透析室;手術部、CT掃描室、加速器機房和治療室、配血室,以及培養箱、冰箱,恒溫箱和其它必須持續供電的精密醫療裝備; 各部門的消防和疏散設施。 第5.4.2條 醫療裝備電源的電壓、頻率允許波動范圍和線路電阻,應符合設備要求,否則應采取相應措施。 第5.4.3條 放射科的醫療裝備電源,應從變電所單獨進線。 第5.4.4條 放射科、核醫學科、功能檢查室等部門的醫療裝備電源,應分別設置切斷電源的總閘刀。 第5.4.5條 照度推薦值可參照表5.4.5的規定。 照度推薦值 表5.4.5 用 房 名 稱推薦照度(LX) 病房、監護病房15~30 候診室、病人活動室、放射科診斷室、核醫學科、理療室50~100 診查室、檢驗科、病理科、配方室、醫生辦公室、護士室、值班室 75~150 手術室、CT診斷室、放射科治療室100~200 夜間守護照明5
第5.4.6條 成人病房照明宜采用一床一燈。 第5.4.7條 護理單元走道燈的裝置,應避免對臥床病人產生眩光。 第5.4.8條 護理單元走道和病房應設“夜間照明”,床頭部位照度不應大于0.10LX,兒科病房不應大于1LX。 第5.4.9條 兒科門診和兒科病房的電源插座和開關的裝置高度,離地面不得低于1.50m;病房內離最近病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0.60m。 第5.4.10條 x線診斷室、加速器治療室、核醫學科掃描室和γ照相機室等用房,應設防止誤入的紅色信號燈,其電源應與機組連通。 第5.4.11條 成人病房和護士室之間應設呼叫信號裝置。 第5.4.12條 教學醫院宜有閉路電視設施。
5.5系統供氧和系統吸引 第5.5.1條 供氧管道應采用紫銅管明設,銅焊或銀焊焊接;穿過梁和墻時,應采用套管。 第5.5.2條 供氧管道不得與電纜、電話線和可燃氣管道,敷設在同一管道井或管道溝內;并應單獨接地。 第5.5.3條 吸引管道采用鍍鋅鋼管,宜明設;坡向總管和緩沖真空罐的坡度不應小于3‰。,并應避免上升坡度,否則應在管道低處轉折點設小型集污罐。 第5.5.4條 系統供氧應設中斷供氧的報警裝置,吸引真空泵應有備用泵及自控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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